用户希望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如何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以下将从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解析:管辖权、判决认可条件、申请程序、不予承认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限处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可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法院的判决书副本、经过公证认证的相关文件等。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除前述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性意见,为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综上所述,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申请人应确保满足相关要求,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