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巴西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是中国法律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规定。
中国与巴西之间目前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双方均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成员国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且该法院作出了判决,则其他成员国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如果巴西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选择巴西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那么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即使没有国际条约,中国法院也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互惠原则要求外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才会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会审查巴西法院是否曾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以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6条至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法院判决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综上所述,巴西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包括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符合互惠原则以及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文件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