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在法律上指的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前者主要是对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认可,后者则涉及将判决或裁决转化为实际效果的过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与各自独立的程序要求。
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这表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被承认的判决或裁决才有可能被执行。例如,若一美国法院做出了对中国公民有利的判决,该公民需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意味着,一旦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接下来便是通过强制措施来实现其内容。比如,在前述案例中,如果美国法院的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后,则可进入执行阶段,具体实施相关权利义务。
程序差异:承认主要涉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步骤;而执行则侧重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措施,确保判决或裁决得到履行。
时间顺序:原则上,必须先完成承认程序,才能启动执行流程。
法律效果:承认并不必然导致执行,但没有承认则绝对无法进入执行环节。
综上所述,承认是执行的基础与前提,二者紧密相连却又各自独立,共同构成了跨国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先后顺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