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的是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基本情况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应用。这主要涉及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首先,从国际法角度看,《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即《海牙公约》)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等是当前国际上较为重要的几个关于判决或仲裁裁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多边条约,但中国尚未加入专门针对一般民事或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
-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只有当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相关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时,外国判决才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 程序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至五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 审查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我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外国判决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如原审法院是否有正当管辖权、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等。
- 执行措施:一旦外国判决获得承认,则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其权利。
- 特殊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事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目前未加入广泛的国际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国内立法,仍为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路径。此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在不断加强,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有利于促进判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