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在中国境内使外国仲裁裁决获得法律效力并得以执行。这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的原则,以及中国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是中国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原则,但此条文同样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初步框架设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章“涉外仲裁”中,特别是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程序。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实施)中,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更细致的操作指引,如第二十九条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有助于判断涉外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第四,中国是《纽约公约》(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3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原则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实施),其中第14条至第17条详细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执行申请的提交、审查程序等,为执行阶段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指导。
综上所述,涉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中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既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在具体实践中,应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确保涉外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