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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韩国承认执行判决?

用户:178****1061 基隆市 2024-11-09 13:53 涉外法律 浏览量:4634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问题概述:用户希望了解中国与韩国在司法领域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机制,以及这一机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答案概述:中国与韩国通过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确立了两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框架,该机制在特定条件下运行,涵盖送达、取证、财产保全、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双方公民及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合作与交流。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韩司法协助条约》),于2007年1月4日签订,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这是两国间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2. 适用范围:《中韩司法协助条约》适用于双方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终局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非终局性裁决、刑事判决以及其他性质的决定不在其适用范围内。

  3. 执行条件:根据《中韩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承认并执行其判决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专属管辖”或“一事不再理”原则冲突;未违反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公共政策或道德观念。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己方法院提出申请,由己方法院转递至对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在中国为司法部,韩国为法务部)。申请应附带判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证明判决已生效的文件、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等必要信息。对方中央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转交其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5. 审查与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将依法予以承认并执行。若存在异议,被请求方法院有权拒绝承认或执行,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总结:中国与韩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构建了规范、有序的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明确了适用范围、执行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查标准,为两国间民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可期待其在对方国家获得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而实现合法权益的跨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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