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涉外纠纷 > 涉外法律 > 问答详情

我们国家关于承认与执行?

用户:185****5047 东莞市 2024-11-09 13:53 涉外法律 浏览量:2535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关于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他可能想知道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来自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的,必须是依双方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关系。”这是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其次,具体程序上,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08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再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是生效的并且是终审的,不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也不得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发布),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裁定,其本国法律允许对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应承认和执行。

最后,关于仲裁裁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如果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也应依据相应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进行。

总结来说,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基于国际条约、互惠关系,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判决的终审性质,不涉及身份关系,未违反我国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方能在国内执行。同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相应的法规约束。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服务地区: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继承遗嘱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