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如何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及条件。这包括了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主体、时间限制、所需提交的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只有裁决书中明确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
时效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需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文件、裁决书正本以及中文译文等材料。
审查标准:《纽约公约》第五条列举了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如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违反公共政策等。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在实践中也遵循这些原则来判断是否应予承认与执行。
执行程序:一旦法院作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将按照普通民事判决的方式进入执行阶段。具体流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国内外仲裁裁决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国际间相互尊重司法裁判结果的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按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