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中国与英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机制。简而言之,目前中英两国间虽无全面的双边条约直接规定民事或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但通过《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特定情况下依据互惠原则,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国际条约层面:2019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该公约允许缔约方之间根据事先达成的选择法院协议来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这为中英之间提供了一种途径。
双边协议情况:截至最新信息显示,中国与英国尚未签署专门针对民事或商事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协定。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提到的公约外,没有直接适用于所有类型案件的一般性安排。
国内立法支持: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细则,包括审查标准、所需提交材料等。
司法实践中的互惠原则:即使缺乏正式协议,在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国家曾经对中国的类似性质判决给予过认可,则基于“互惠”考量也可能促使本国法院考虑接受外国判决。例如,在某些个案中,中国法院已表现出愿意考虑基于互惠原则执行英国法院作出的裁决。
特殊领域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可能存在更为具体的国际合作框架或项目,这些可能为相关类型的跨国争议解决提供了额外渠道。
综上所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中英两国间部分类型的民事及商事判决提供了承认与执行的基础;而在更广泛范围内,则需依赖于个案处理时的具体条件评估,尤其是考虑到是否存在互惠先例等因素。尽管如此,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及法律交流日益频繁,未来两国间建立更加系统化、全面化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