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判决领域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期望得到两地间司法协助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执行情况。
法律框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目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适用范围:根据《安排》,双方应相互认可并执行对方具有执行力的终审民商事判决,包括财产性质的请求、非财产性质的请求以及部分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安排》第二条)。
申请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被请求方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对方判决的申请,需提交原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该判决为终局且有执行力的文件等(《安排》第五条)。
审查标准:被请求方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时,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公共政策例外、是否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因素(《安排》第六条)。
救济途径:若对认可或执行的决定不服,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安排》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安排》第十四条)。
总结来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构建了两地间民商事判决的互认与执行机制,明确了判决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以及救济渠道,为促进两地间民商事交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完善,这一机制对于维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跨境民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