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中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依据。这一问题涉及国际私法领域,旨在探讨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需在他国得到认可和实施时所遵循的原则及具体操作方法。
互惠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这意味着,在没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国家也承认中国的法院判决,则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来处理外国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
合法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了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这表明即使符合互惠条件,仍需经过严格的合法性检验才能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承认或执行。
专属管辖权保留: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离婚、继承),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87条明确指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正当性要求: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通过法定途径向中国相关法院提出请求。《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了详细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清单。
时效限制:申请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之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此期限未提出申请者,将丧失权利。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
总之,中国在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宜上采取了谨慎而开放的态度,既注重保护本国司法主权,也不排斥合理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同时,为了保障各方权益,还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标准与明确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