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简单来说,中国作为一国,在签署、批准并生效的国际条约上,承诺并遵循条约内容,对内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确保其在国内法中的执行。
首先,从国际法角度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效力与执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方。在中国国内法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国内法程序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中国政府承认并执行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并与国内法律法规不冲突的国际条约。
其次,对于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条约,例如《纽约公约》(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依照《纽约公约》应予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三,刑事领域,中国在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后,修订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公约规定的罪行在我国境内得到相应处罚。
第四,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国签署并加入了诸多国际环保公约,如《巴黎协定》。为落实这些条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明确规定执行国际环保条约的相关要求。
第五,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接受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据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国内的实施与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对于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采取积极态度,既通过立法将条约内容纳入国内法体系,又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承担起负责任大国的角色,推动国际合作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