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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公约?

用户:132****3225 韶山市 2024-11-09 13:51 涉外法律 浏览量:1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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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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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要了解的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的应用情况。该公约旨在简化和促进各国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过程。

首先,从公约适用范围来看,《纽约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由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其次,在审查标准方面,《纽约公约》设定了非常有限的理由来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仲裁协议无效;(二)被申请人未收到适当通知……”

第三,就司法审查而言,《纽约公约》鼓励法院采取快速且形式化的审查方式处理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关于时效问题,《纽约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多数国家会参考其国内法中的相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谈及执行机制,《纽约公约》要求缔约方确保能够有效地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纽约公约》为中国提供了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框架,同时通过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保障了这一国际承诺在国内得到落实。这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中的争议解决效率,也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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