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承认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和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区别:
- 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请求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
- 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存在某些法定情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而拒绝执行该裁决。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至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了不予执行的五种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三、具体区别:
- 承认是程序性行为,旨在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不予执行则是实体性行为,旨在否定该裁决的执行力。
- 承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我国的公共秩序等;不予执行则需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某种法定情形,如仲裁庭组成不当等。
- 承认是单向行为,仅需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
四、法律后果:
- 承认后,该裁决具有与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 不予执行后,该裁决不再具有执行力,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五、实践操作:
- 承认的申请应当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 不予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总结:承认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前者旨在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后者旨在否定该裁决的执行力。两者都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且法律后果也不同。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