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涉及的是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域外承认与执行,即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概要回答:中国遵循互惠原则和条约义务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该国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这是基于条约关系的承认与执行途径。
其次,互惠原则是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互惠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如2012年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
第三,对于国际仲裁裁决,中国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符合公约规定条件,中国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
第四,在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我国法院会对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权、程序公正性、公共秩序保留等因素。
第五,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判决或裁决,例如刑事判决、涉及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判决以及涉及国家主权事项的裁决等,我国可能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制度主要遵循条约义务与互惠原则,具体实施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及审查要求。同时,这一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