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中国法律中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
如果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