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也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相关内容。
中国是《纽约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得到适当通知等,法院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只要符合公约的要求,中国的法院通常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内容;(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四)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证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和《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2)仲裁程序的正当性;(3)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4)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法院将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一旦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标准。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要求,中国的法院通常会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