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涉及我国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这样做。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了解国际私法中的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国际条约基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签署,中国于1987年加入。根据公约第V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得到承认和执行,前提是裁决需满足公约所列条件,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公正性等。
国内立法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72条规定,“对于依照本法作出的裁决,如果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有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则按该条约办理。”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提供了直接的国内法依据。
法院审查机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2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这表明,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过程,确保其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要求。
拒绝执行的情形:《纽约公约》第V条也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违反公共政策等。这些情形同样适用于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的考量。
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实践中,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申请人需提供仲裁裁决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以及证明仲裁裁决可在中国执行的相关文件。此外,还需注意仲裁裁决的时效性和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加入《纽约公约》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然而,具体执行过程中仍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