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程序。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1958年《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在中国境内的适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通过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向该外国法院提交中国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副本及其中文译本,以及该外国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中国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副本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其他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如果存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也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总的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1958年《纽约公约》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同时,还需要注意遵守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