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出的问题似乎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条件。概括来说,答案要点包括:(1) 原判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否合法;(2) 判决或裁决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力;(3) 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4) 中国是否存在重复诉讼或已存在有效的判决;以及(5) 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只有在原判法院有合法管辖权且判决已经生效的前提下,我国法院才会考虑承认与执行。
其次,需满足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再次,我国法律要求不存在互惠关系原则或者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外国判决不得与我国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冲突(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同时防止出现双重追偿的情况。
第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文件,例如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等。
最后,基于以上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涉及到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申请人必须确保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顺利实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