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似乎在询问有关“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国际私法领域中,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措施(如保全措施、临时禁令等)如何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此类问题的解决通常依赖于双边条约、多边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双边或多边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某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如果两国间存在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则一方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措施,可以在另一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4条明确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的义务。
《纽约公约》:对于参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而言,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临时措施提供了国际框架。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第3条允许成员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仲裁庭所作的临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判决、裁定,但其精神也适用于临时措施的跨国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6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涉及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但在实践中,法院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互惠原则:在没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两国之间可能会基于互惠原则来承认和执行对方的临时措施。这种做法依赖于双方国家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及司法合作实践。
综上所述,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两国间的司法合作现状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