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关于“承认与执行”的概念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下将从定义、国际与国内法律框架、程序要求、法律依据及实际案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定义: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并赋予其在国内的执行力。承认通常是指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效力的认可,而执行则是指通过一定程序使该判决或裁决在本国得到实际履行。
国际与国内法律框架:国际上,《纽约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目前最为广泛接受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在国内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至第286条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至第72条则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程序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或裁决书正本及其中文译本、证明该判决或裁决已生效的文件等。法院在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将作出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法》第72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案例:例如,在“新加坡X公司诉中国Y公司案”中,新加坡X公司依据《纽约公约》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裁决符合《纽约公约》及中国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承认并执行该裁决的裁定。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是确保国际司法协助及仲裁裁决跨境效力的关键机制,涉及复杂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