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的是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程序和相关法规,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以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双方协议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办理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异议:如果被执行人对裁决或判决有异议,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张存在不应当被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违反程序公正、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等。
法院审查:法院接到申请后,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裁决内容是否违反中国公共秩序等。
最终决定:经过审查,若法院认为确实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将依法作出裁定。一旦裁定生效,该裁决或判决在中国境内将无法强制执行。
总结来说,“不予承认与执行”是司法对域外裁决或判决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内法律秩序。具体适用情况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