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似乎在询问关于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这一过程涉及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纽约公约》框架下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条约基础: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原则上应当承认并执行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详细列出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等。
国内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2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些条款为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申请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时,需提交原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同时,还需提供中文译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要求,则应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的决定。
抗辩理由: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当等,以请求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照上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执行措施:一旦法院作出承认与执行的决定,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可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直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止。
综上所述,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不仅涉及到国际条约的规定,还须遵循中国的国内法。正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是确保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