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澳门法院判决在中国内地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用户想了解这一过程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适用范围、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以及最新法律动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两地法院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是两地司法合作的重要成果。
法律依据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法官命令及经公证确认的和解书。”
根据《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判决的主要内容等信息。
法律依据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四条:“申请人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三)证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文件;(四)证明未被剥夺诉讼行为能力的文件;(五)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文件。”
《安排》适用于两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但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特定类型的案件。此外,涉及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的判决也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条:“本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判决。”
根据《安排》,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一)被请求方法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二)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三)承认与执行该判决违反被请求方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内地与澳门在司法合作方面不断深化,双方多次就《安排》的实施情况进行交流和评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进一步加强了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合作。
法律依据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一条:“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内地与澳门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具体操作中仍需关注程序要求、适用范围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未来,随着两地司法合作的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