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承认与执行”在英文中的简称,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关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问题,通常涉及五个关键点:管辖权、公共政策例外、诉讼时效、证据要求和费用承担。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公共政策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在《民事诉讼法》第284条有所体现,即如果外国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第三,诉讼时效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四,证据要求通常包括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及经认证的副本、证明判决已生效的文件等,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最后,关于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一方通常应负担相关费用,除非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的英文简写通常是"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在中国,这一过程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制约,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