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似乎在询问关于印度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信息。他们可能希望了解印度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是否能够得到承认以及如何执行。
印度与中国之间并没有专门针对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议。但是,《纽约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处理跨国争议解决的重要国际公约,但并不直接适用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在没有特定双边协定的情况下,两国之间的司法互助主要依赖于各自国内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一条款表明,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3)经证明无误的送达国外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证明文件;(4)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7条的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则应予承认和执行。
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互惠原则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之一。互惠原则意味着如果一方国家承认并执行了另一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则另一方国家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承认和执行。然而,实践中这往往需要具体的案例来确立双方的互惠关系。
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判决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是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有效的救济等。此外,还需要确保该判决是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且未被撤销或变更。
综上所述,印度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靠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尽管中印两国之间没有专门的双边协议,但基于互惠原则和其他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实现此类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