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中美之间的司法协助,特别是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或裁决的机制。用户可能想了解两国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律决定。
司法协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86年签订),中美两国同意互相提供司法协助。这意味着双方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对方承认并执行。
承认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执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予承认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7条,如果外国法院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适当通知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例外情况: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视为不具有可执行性,这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有所规定。
总结:中美间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允许彼此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判决已生效、被告得到适当通知等。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可能不具执行力。具体操作应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