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原则和具体法律依据,希望了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互惠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只有当中国与该外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时,中国的法院才会考虑承认和执行其法院的判决。
判决的实质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表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中国法院会对判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指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如果该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这一条款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与中国的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4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除外。”这说明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需提交的法律文书及其形式要求。
时效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期间,适用本法第249条的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又申请承认和执行同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款明确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自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中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遵循互惠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机制来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国际司法合作的精神,也确保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