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
二、法律规定
1. 《保险法》第173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约定可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 《保险法》第17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78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以生存保险费为给付条件的人”。
3. 《保险法》第179条规定:“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如果受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交付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三、实际案例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在合同成立后的第二年不幸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保险金给乙。但是在甲死亡后的第三年,乙突然离世,此时,由于乙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四、结论
总的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如果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此期间内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总结:总的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如果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此期间内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