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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到期不领取保险?

用户:179****9335 温县 2024-04-28 09:22 保险理赔 浏览量:7331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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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理论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

二、法律规定

1. 《保险法》第173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约定可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 《保险法》第17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78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以生存保险费为给付条件的人”。

3. 《保险法》第179条规定:“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如果受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交付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三、实际案例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在合同成立后的第二年不幸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保险金给乙。但是在甲死亡后的第三年,乙突然离世,此时,由于乙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四、结论

总的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如果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此期间内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总结:

总的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报告。否则,如果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满2年的期限内未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此期间内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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