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条:关于确定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履行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人。
二、第二条: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和权限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指的是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人。
三、第三条: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未经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四、第四条: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里的“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五、第五条: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追偿权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取得保险金。”这里的“继承人”指的是与被保险人身份相等的人员。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代替丧失了合法继承权的亲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的权利。
总结: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取得保险金。”这里的“继承人”指的是与被保险人身份相等的人员。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代替丧失了合法继承权的亲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