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人作为受益人的,该受益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并没有明确地指定了谁为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保险合同未明确规定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保险金支付给某个人,那么这个人可以成为新的受益人。这种情况被称为“默认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的一方愿意接受这笔保险金作为新的受益人,则该笔保险金仍然会按照原来的受益人进行分配。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指出受益人的情况,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财产保险金的分配将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有明确的要求,避免因没有明确受益人而导致的争议。同时,在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确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明确指定受益人,避免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导致的争议。同时,在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对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确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明确指定受益人,避免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导致的争议。同时,在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