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第1183条),并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第641条)。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二、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设定受益人顺序及各自受益比例(第640条),未明确比例的,推定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若前序受益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序受益人按原定比例享有保险金(第647条)。
三、受益权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不得继承遗产。同样,保险受益人若因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等法定事由丧失受益权(第643条),其权益由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或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第649条)。受益权丧失事由消除后,受益人可申请恢复受益权(第650条)。
四、受益权的转让与放弃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受益权的转让,但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受益人原则上应有权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参照第1185条遗赠自由原则)。受益人亦可根据第651条,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该放弃行为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放弃部分的保险金按原受益顺序或比例分配。
五、受益争议解决
对于受益人资格、受益比例等争议,《民法典》第646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证据材料,公正裁判受益权归属及受益比例。
总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拥有指定、变更受益人,设定受益顺序及比例的自主权。受益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可能因特定法定事由丧失,且可依法转让或放弃。在受益权争议中,应遵循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