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中央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中央企业境外发债融资需遵守中国及发行地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3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中央企业在境外发债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2)发行外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募集资金用途说明;(5)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中央企业境外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备案时的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13条:“企业借用外债,应当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并在提款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中央企业境外发债需遵守发行地的披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8条:“发行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需遵守发行地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如美国的SEC、香港的证监会等。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发债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5号),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中央企业境外发债融资需遵循中国及发行地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备案登记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并遵守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中央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境外发债的风险,实现融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