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李小姐是一名资深高级律师,她的好友小张不幸去世。李小姐决定为其设立一份人寿保险,希望小张能在其生前看到这份保险,以及他去世后的所得。
二、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李小姐的小张在生前就选择了自杀或自伤的方式结束生命,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意味着,如果李小姐的小张在生前有固定的收入,且生活水平超过保险约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那么他的死亡给付金额将不会高于这种生活的最低水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不得违反约定。保险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或者交付不足额保险费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保险费。”
三、结论:
李小姐的小张如果在他生前选择自杀或自伤,或者他的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并且生活水平超过保险约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那么他的人寿保险合同中设定的死亡给付金额将会低于这个生活费用标准,因此,他的死亡会给付金额将不会高于这种生活的最低水平。此外,李小姐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总结:李小姐的小张如果在他生前选择自杀或自伤,或者他的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并且生活水平超过保险约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那么他的人寿保险合同中设定的死亡给付金额将会低于这个生活费用标准,因此,他的死亡会给付金额将不会高于这种生活的最低水平。此外,李小姐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