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涉外纠纷 > 招商引资 > 问答详情

跨境绿色贷款abs?

用户:173****8769 玛纳斯县 2024-11-07 16:19 招商引资 浏览量:680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跨境绿色贷款ABS”这一金融产品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与操作规范上,尤其是希望了解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性、结构设计、发行条件、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跨境绿色贷款ABS的法律分析

  1. 合规性分析: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试行)》(中环协〔2017〕15号),绿色债券需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环保标准。跨境绿色贷款ABS作为绿色债券的一种形式,同样需要满足这些基本的绿色属性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条明确指出,公开发行证券需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2. 结构设计:跨境绿色贷款ABS的结构设计应遵循《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细则》(中证协发〔2014〕11号)的规定,包括基础资产的选择、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关键要素。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这影响到跨境绿色贷款ABS中的增信机制设计。

  3. 发行条件: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企业发行跨境绿色贷款ABS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同时,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改办气候规〔2020〕695号),绿色项目需符合目录内规定的行业分类及环境效益指标。

  4. 监管要求:跨境绿色贷款ABS的发行与管理需遵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等外汇管理法规,确保资金跨境流动合法合规。同时,还需参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审查。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挪用募集资金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若涉及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总结

跨境绿色贷款ABS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复杂的法律挑战。通过全面理解和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律依据

  •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试行)》(中环协〔2017〕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条
  •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细则》(中证协发〔2014〕11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改办气候规〔2020〕695号)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服务地区: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