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儿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规定为:
1. 第369条:监护人在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并载明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年龄、住所、户口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第370条:监护人指定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代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 第371条:投保人的母亲或者父亲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其作为投保人的受益人的权利,不得对抗上述第2款的规定。
4. 第372条:投保人的母亲或者父亲不能明确表示放弃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时,可以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该配偶享有与投保人同样的保险利益,其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5. 第373条:对于无法确定父母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推定其为其法定监护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代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如果儿童保险是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那么孩子的母亲或父亲就构成了第一受益人。如果孩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会成为他们的第一受益人。对于无法确定父母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会成为他们的第一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儿童保险是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那么孩子的母亲或父亲就构成了第一受益人。如果孩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会成为他们的第一受益人。对于无法确定父母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会成为他们的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