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该指定有效。”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源自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明确指定。
二、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已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其受益权不因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而受影响。”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自由变更受益人,但已支付的保险金不会因此重新分配。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指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受益人,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明确了受益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和优先级。
四、未成年人受益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若未成年人被指定为受益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五、受益权的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受益人在保险金支付前去世,其受益权将按此顺序由其继承人继承。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民法典》严格规范,包括指定、变更、撤销、份额分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继承等环节,确保了保险金的公平合理分配,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