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儿童保险时,受益人应填写为法定监护人。这是因为,在《民法典》中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孩子未满18岁,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其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指定的监护人,也应当承认其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2.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说明,作为监护人,他们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也有协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完成抚养教育职责的责任。
3.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担任监护人。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住所、代理权限以及委托期限。”这意味着,被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4.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监护人。”这意味着,除了法定监护人外,还可以选择与孩子关系亲近、有代行权能力的亲属或朋友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5.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禁止虐待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儿童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即法定监护人。虽然孩子们还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法律规定他们是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因此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是他们能够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儿童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即法定监护人。虽然孩子们还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法律规定他们是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因此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是他们能够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