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贷款购车并为其购买保险时,车辆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因此,贷款方是第一受益人。
1.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指使用性质为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包括借款人和贷款方。
2.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由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并在赔付保险金时扣除相应的非责任事故赔偿部分。
4.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转卖给他人的,应当将转让行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取得合法有效转移证明后,方可解除合同。
5.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除外。
总结::《民法典》中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了贷款购车及其保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明确了贷款方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是第一受益人。同时,《合同法》中的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需要提供书面通知才能解除合同,这也是保证责任的一种体现。此外,《婚姻法》和《继承法》并未对贷款购车保险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作为债务关系的一方,贷款方和贷款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助于保障贷款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