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三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到期未作表示”就是指受益人在获得遗产后的三个月内没有进行相应的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
2.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就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向受遗赠人提出请求。”这里的“遗产管理人”是指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
3.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十六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到期未作表示”的时间限制是三十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受益人应在收到遗产后的三个月内,也就是领取遗产的时间,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么他将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不能获得遗产。因此,在遗产管理人指定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同时,也应注意,即使受益人没有做出表示,也不代表他自动放弃受遗赠,因为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并且受益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建议受益人在获得遗产前就尽快与遗产管理人协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受益人应在收到遗产后的三个月内,也就是领取遗产的时间,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么他将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不能获得遗产。因此,在遗产管理人指定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同时,也应注意,即使受益人没有做出表示,也不代表他自动放弃受遗赠,因为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并且受益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建议受益人在获得遗产前就尽快与遗产管理人协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