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认定
1.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侄儿、外甥女、曾外甥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2.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角度来决定遗产的分配。”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3. 由于双方都是已婚人士,并且都有一定的财产贡献和经营能力,因此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或者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他们的财产应该视为共有财产。
二、婚姻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即使他们之间的财产协议存在问题,也无法改变其属于共同财产的事实。
三、扶养费用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身体伤害或者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医疗费用。”因此,无论协议如何,都没有权力拒绝支付子女的扶养费用。
四、债务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离婚后,就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除外。”然而,如果他们是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那么有权要求他们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清偿债务。
五、离婚诉讼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分担损失。”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故意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那么他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总的来说,只要他们在离婚前有明确的财产协议并且愿意承担相关义务,他们的财产都应该被视为共同财产,而不需要依赖于任何特殊的条件。在离婚后,他们也应该负责各自的债务,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