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疾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健康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此之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解除申请。
二、有权享受保险给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保险人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三、有权查询和控制保险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提供保险费用明细、理赔情况等信息。
四、有权转让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
五、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三)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费的;(四)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五)其他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总结:《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三)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费的;(四)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五)其他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