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
1. 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就进行民事行为。
2. 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行为。
二、知情原则
1. 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明确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已达成的民事协议。
三、连带责任
1. 担任保证人在未尽保证义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还款负连带责任。
2. 被保证人在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下,应负连带责任。
四、公平原则
1. 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公平分配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保障受害人得到适当赔偿。
五、信赖利益保护
1. 对于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充分保护。
2. 侵害信赖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98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和保证人在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行为或变更已有协议,都可能导致责任归属不清。因此,应当尊重和保护保险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信赖利益。同时,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第98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和保证人在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行为或变更已有协议,都可能导致责任归属不清。因此,应当尊重和保护保险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信赖利益。同时,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