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学校的保险受益人是法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这是基于以下五方面的考虑:
1. 法定学生:根据《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学生作为教育的基本主体,享有保险权益。
2. 法定教职员工:《教师法》第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保护权,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利等。学校为在职教职员工购买保险,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学校财产:学校的所有财产也是其保险利益的一部分。学校的财物受到盗窃、火灾等事故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学生家长: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责任,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学校为其孩子购买必要的保险。
5.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学校也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义务,学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学习环境。
综上所述,学校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这是由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同时,这也是为了保障教育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
总结:综上所述,学校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这是由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同时,这也是为了保障教育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