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身份主要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此,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受益人的信息,那么保险受益人的名称通常为“投保人”。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则可以视为投保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1. 《保险法》第68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及其价值。”
2. 《保险法》第73条:“人身保险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在犹豫期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3. 《保险法》第93条:“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优于其他保险合同的规定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财产保险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投保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及其价值。在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投保人是受益人。此外,《保险法》还规定,在犹豫期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这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