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险公司责任》中关于保险利益受益人的规定为: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一方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的,不影响原保险合同效力。
第六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是保险利益的受益人。
第七条: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明确意思表示接受保险合同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的,视为同意接受保险合同。
第八条: 对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接受保险合同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者以后发现存在这种情况的,视为接受了保险合同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
第九条: 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日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十条: 保险合同终止时,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因此,对于《民法典》中的保险利益受益人,最高法院强调的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并理解接受合同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这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保险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这些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保护保险权益的原则。
总结:因此,对于《民法典》中的保险利益受益人,最高法院强调的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并理解接受合同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这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保险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这些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保护保险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