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配偶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一方未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则其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第二顺位:子女
《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三、第三顺位:父母
《民法典》第11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第四顺位: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夫妻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外,第三人知道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且以此作为担保外,第三人有权主张该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五、第五顺位:配偶之外的其他人
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配偶之外的人对离婚时的一方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一般情况下,即使这个人的身份不是配偶,也可能对离婚后的一方财产产生影响。例如,这个人可能持有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或者车辆,或者他们共同工作赚取的收入等。因此,这部分财产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总结: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配偶之外的人对离婚时的一方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一般情况下,即使这个人的身份不是配偶,也可能对离婚后的一方财产产生影响。例如,这个人可能持有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或者车辆,或者他们共同工作赚取的收入等。因此,这部分财产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