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权
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死亡后有遗嘱或者赠与他人财产的,应当执行遗嘱或者接受赠与。也就是说,如果被保人的配偶或子女在他们死后立有遗嘱,那么这些遗嘱应该优先于法定继承方式执行。
二、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8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且其遗产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三、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请求扶养和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965条的规定,公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请求扶养人对其生活进行照顾,并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损失。这是因为,公民具有独立人格和行为自由的权利,当他们的行为能力丧失时,他们有权向他人寻求帮助和保护。
四、被保险人生前对保险单进行了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生前对于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该约定的条件进行赔付。
五、继承权的确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继承权的确定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即双方都有权放弃继承权,也可以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中一方继承。只有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由法院判决。
总结::在被保人身故后,首先应该执行遗嘱或者接受赠与。然后,如果是法定继承,应由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接着,如果被保险人因病等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请求扶养人对其进行照顾,并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损失。此外,被保险人生前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最后,继承权的确定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