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但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这里的“保险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具有保险需求的人或组织。
二、义务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三、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保险标的。但是,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转移保险合同的,不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直接控制权。”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即具有保险需求的人。
四、损失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受益人,即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保险合同享受的利益。
五、行为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受益人,即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保险合同享受的利益。
总结::保险受益人有利益关系,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保险合同享受的利益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保险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将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向受益人追偿,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